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實施原則
中華民國99 年11 月22 日府教學字第0990410925 號函頒訂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 日府教學字第 1132439896 號函修正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並規範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特依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訂定本原則。
二、各校作息時間規範如下:
(一)學生上學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放學時間,半日課以十二時五十分前,全日課國小以十六時前、國中以十六時三十分前為原則。
(二)學生上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三)國中如辦理課業輔導,應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三、各校應依總綱之規定,安排領域學習、彈性學習課程及其他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如朝會、清掃、晨光活動、課間活動、午餐、午休、導師
時間等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由各校依本原則納入作息時間內規劃辦理。
四、學習節數國小每節上課四十分鐘、國中每節上課四十五分鐘。但各校得視課程安排之需要,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在學習總
節數不變的原則下,彈性調整每節上課時間,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之實施。
五、各校於開學、學生定期評量等上課日,應依平時作息時間按時上下學。
六、非上課時間辦理半天或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明訂於每學期之學校行
事曆中,並於適當時間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因應。活動辦理完竣,學校得於一週內補休半天或全天,免報本府備查。但應以書面通知家
長於補休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與指導學生注意居家安全。
七、各校因特殊情形,需暫時調整學生在校時間者,得在規定時間範圍內自行變更。但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且須與相關學生及家長充分
溝通後實施。
八、各校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之課後輔導、學習扶助、假期學生育樂營活動、發展學校特色等課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原則辦理。
九、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